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12:0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2次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要求,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做好DRG付费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2022〕54号),网易,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江苏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保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精神,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做好DRG付费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2022〕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得以充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
第二条 开展DRG付费支付方式改革的设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等政策,推进DRG付费落实,做好协议管理、数据采集,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清算管理,建立与DRG付费相适应的支付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稽查审核机制,完善DRG付费信息系统建设,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开展绩效评价,健全医保协商谈判机制等,为参保人员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第三条 DRG付费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中短期住院服务(包括日间手术等),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医保费用的方式。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省级经办管理规程,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区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并对DRG付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章 协议管理
第五条 DRG付费实行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应与纳入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DRG付费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或在现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增加与DRG付费管理有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服务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填写准确性、完整性等数据质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编码人员配备及的相关管理职责内容;DRG付费结算适用范围、费用审核、结算方法及流程;对定点医疗机构应用DRG付费绩效管理机制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内部组织、业务管理机制的建设要求;医疗机构的医疗和收费行为边界;医保经办机构数据审核、费用拨付流程,争议的协商、决策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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