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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5个月预计为企业减负140.6亿元

时间: 2020年05月18日 07:0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72次

  3月2日下午,江苏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举行,对江苏省《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2月起至6月末,江苏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这一举措,5个月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4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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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月起至6月末,13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


  哪些地区实行减征政策、时限多久,惠及哪些企业?《实施方案》明确减征范围。本次减征政策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切实做到精准施策,有针对性,此次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明确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江苏对实施的地区和时限也作了明确。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据了解,至2019年12月,全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按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计算,13个设区市均超过6个月。《实施方案》明确,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要求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减征仅对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生育保险不减征


  在国家减征政策出台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也就是“苏政50条”的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部门,已于今年2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先行作出安排,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1个百分点。目前,已有苏州、常州、无锡、扬州、泰州等5市执行了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此次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降费率与减半征收措施不得同时叠加执行,考虑到减半征收对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大于降费率政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妥善衔接办法。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保局等三部门所规定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通过统筹实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两项工作,在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的同时,可更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实施方案》还明确生育保险不减征。目前江苏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和降费率政策仅减征和降低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两项减负措施,预计全年为企业减负160—180亿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实施方案》执行后,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将发挥积极的助推作用,同时,职工医保基金仍保持在安全可控的运行范围内。


  据测算,全省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5个月,共可减轻企业负担140.6亿元。预计减征5个月后,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仍有8个设区市符合阶段性降费率的条件,如按0.5—1个百分点降费率,还可以有减征19—40亿的政策红利。两项减负措施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负160—180亿元。


 【释疑】


  2月份医保费可退也可抵扣


  减征政策是从2月起执行,至6月末结束,共5个月。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关于2月份的缴费,将妥善处理。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相伯伟介绍,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对2月份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文章标题: 江苏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5个月预计为企业减负14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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